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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管理规定解读

2017-06-07   

  1.为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海淀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使农业普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2.凡海淀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以下简称办公室)。

  3.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应事前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4.办公室开展的各项公务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市农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5.办公室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6.办公室组成人员外出,需向主管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7.办公室组成人员不得迟到早退,请假、休假按机关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服从安排。

  8.普查办公设备,应依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9.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核查,如有丢失、毁坏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因个人保管不当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或原价赔偿。

  10.本规则尚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区统计局队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本规则由海淀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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