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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收入”代“产值”

2016-11-02   

  海淀局队到工业企业检查发现:有的企业对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理解不透彻,直接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填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指标。现结合案例,进一步说明工业总产值和工业销售产值指标的统计口径以及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区别。

  2015年8月,海淀局队对辖区内的某家工业企业进行了日常执法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03年,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为网络安全设备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并且产品主要分为两类,单一类别产品的价格相差不大,没有其他业务收入。该单位没有分支机构,统计口径为法人口径。

  经询问,该单位生产销售流程如下:根据客户合同采购原材料,进行组装生产,产品生产周期较短,生产完工、验收合格后入库,确认工业总产值;产品出库、并在客户收货、验收合格并支付货款后,开具发票,确认销售实现,并同时确认收入。

  此外,该单位收入情况如下: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网络安全设备(产品)的销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配件收入,其中:技术服务收入是为客户提供技术方案、测试等服务获得的收入;配件收入是采购的设备配件直接销售获得的收入,为商品销售收入。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2015年B103-2表“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和“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指标均是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填报的。并且该单位2015年没有向本单位内部非生产部门提供产品,没有退货情况发生,也没有对外销售的半成品。

  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分析,工业总产值指标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第一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应按照生产合格入库的产成品实物量(入库单中的各类产成品数量)乘以对应类别产品在报告期的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实际销售平均单价(根据各类别产品销售收入除以销售数量计算得出)计算汇总;第二部分:对外加工费收入,该单位没有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第三部分: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该单位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只计算在制品成本,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即生产成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差额(为负数)。

  工业销售产值指标包括两部分:销售成品价值和对外加工费收入第一部分:销售成品价值应按照确认销售实现的成品实物量(出库单中的各类产成品数量)乘以对应类别产品在报告期的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汇总;第二部分:对外加工费收入,该单位没有对外加工费收入。

  综上计算分析,该单位“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标数据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4539千元,该单位未按照制度规定计算该指标、少包含了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同时还误将技术服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计入该指标;“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4589千元,主要是多包含了配件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

  在工业统计中,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指标是核心指标,同样也是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指标,因此,在填报工业总产值和工业销售产值时,要认真学习制度,切记不可图省事、直接以“收入”代“产值”填报,否则就会像上述执法案例中一样,最终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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